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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ღ★◈。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ღ★◈。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ღ★◈,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ღ★◈,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ღ★◈。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ღ★◈。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ღ★◈、开采矿产资源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ღ★◈。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ღ★◈、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ღ★◈。勘查矿产资源ღ★◈,必须依法申请登记ღ★◈,领取勘查许可证ღ★◈,取得探矿权ღ★◈;开采矿产资源ღ★◈,必须依法申请登记ღ★◈,领取采矿许可证ღ★◈,取得采矿权ღ★◈。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ღ★◈,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ღ★◈。
探矿权ღ★◈,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ღ★◈,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ღ★◈。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ღ★◈。
采矿权ღ★◈,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ღ★◈,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ღ★◈。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ღ★◈。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ღ★◈,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ღ★◈,以及资源稀缺ღ★◈、贵重程度确定的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ღ★◈。
国家规划矿区ღ★◈,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ღ★◈,为建设大ღ★◈、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ღ★◈。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ღ★◈,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ღ★◈,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ღ★◈,储量大ღ★◈、质量好ღ★◈、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ღ★◈。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ღ★◈、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ღ★◈、开采矿产资源ღ★◈。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ღ★◈、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ღ★◈,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ღ★◈、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ღ★◈、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ღ★◈,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ღ★◈、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ღ★◈、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ღ★◈,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ღ★◈、私营矿山企业ღ★◈、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ღ★◈,依法保护探矿权人ღ★◈、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ღ★◈。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ღ★◈、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ღ★◈。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ღ★◈,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ღ★◈,办理申请ღ★◈、审批和勘查登记ღ★◈。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ღ★◈,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ღ★◈,办理申请ღ★◈、审批和采矿登记ღ★◈。开采国家规划矿区ღ★◈、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ღ★◈,办理申请ღ★◈、审批和采矿登记时ღ★◈,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ღ★◈。
国务院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ღ★◈,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ღ★◈,方予批准ღ★◈。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ღ★◈、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ღ★◈、采矿登记ღ★◈,按照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ღ★◈。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ღ★◈,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的条件外ღ★◈,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ღ★◈、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ღ★◈;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ღ★◈。全国矿产资源中ღ★◈、长期勘查规划ღ★◈,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ღ★◈、长期规划ღ★◈,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ღ★◈。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ღ★◈、自治区18新利官网ღ★◈、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ღ★◈,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ღ★◈,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ღ★◈、长期勘查规划编制ღ★◈,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ღ★◈。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ღ★◈、供水ღ★◈、通讯管线ღ★◈,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ღ★◈、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ღ★◈;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ღ★◈,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ღ★◈。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ღ★◈,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ღ★◈;但是ღ★◈,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ღ★◈、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ღ★◈,经审核同意后ღ★◈,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ღ★◈,办理采矿登记ღ★◈。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ღ★◈,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ღ★◈;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ღ★◈、中型ღ★◈、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ღ★◈、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ღ★◈;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ღ★◈,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ღ★◈,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ღ★◈: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ღ★◈,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ღ★◈,逐年给以补偿ღ★◈,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ღ★◈,及时归还ღ★◈;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ღ★◈、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ღ★◈,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ღ★◈,给以补偿ღ★◈;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ღ★◈、荒坡ღ★◈、荒地ღ★◈、荒漠retiyishuღ★◈、沙滩ღ★◈、河滩18新利官网ღ★◈、湖滩ღ★◈、海滩上进行勘查的ღ★◈,不予补偿ღ★◈;但是ღ★◈,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ღ★◈、灌溉ღ★◈、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ღ★◈,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ღ★◈,防止水土流失ღ★◈,保护生态环境ღ★◈。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ღ★◈,由当事人协商解决ღ★◈;协商不成的ღ★◈,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ღ★◈;跨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ღ★◈,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ღ★◈;协商不成的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ღ★◈。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ღ★◈,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ღ★◈。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ღ★◈,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ღ★◈、中央和地方的利益ღ★◈,实行统一规划18新利官网ღ★◈、有效保护ღ★◈、合理开采ღ★◈、综合利用ღ★◈。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ღ★◈,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18新利官网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ღ★◈、长期规划ღ★◈,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ღ★◈,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ღ★◈。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ღ★◈,合理划定中央与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ღ★◈、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ღ★◈。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ღ★◈。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ღ★◈;并作出统筹安排ღ★◈,合理划定省ღ★◈、市ღ★◈、县级人民政府审批ღ★◈、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ღ★◈。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ღ★◈,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ღ★◈,应当予以纠正ღ★◈。
第二十七条设立ღ★◈、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ღ★◈、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ღ★◈,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ღ★◈,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ღ★◈,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ღ★◈,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ღ★◈,并附具论证材料ღ★◈,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ღ★◈,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ღ★◈、石ღ★◈、粘土的ღ★◈,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ღ★◈,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ღ★◈。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ღ★◈,法律ღ★◈、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ღ★◈,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办理ღ★◈。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ღ★◈,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ღ★◈。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ღ★◈,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retiyishuღ★◈,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ღ★◈,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ღ★◈: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ღ★◈、水土保持ღ★◈、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ღ★◈,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ღ★◈。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ღ★◈,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ღ★◈、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ღ★◈,方可办理有关证ღ★◈、照注销手续ღ★◈。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ღ★◈,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ღ★◈,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ღ★◈;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ღ★◈,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ღ★◈;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ღ★◈,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ღ★◈,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ღ★◈、测量ღ★◈、采矿资料整理归档ღ★◈,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ღ★◈、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ღ★◈;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ღ★◈,完成有关劳动安全ღ★◈、水土保持ღ★◈、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ღ★◈,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ღ★◈。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ღ★◈,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ღ★◈。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ღ★◈、公路ღ★◈、工厂ღ★◈、水库ღ★◈、输油管道ღ★◈、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ღ★◈,必须向所在地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ღ★◈,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ღ★◈。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ღ★◈,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ღ★◈,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ღ★◈。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ღ★◈,由当事人协商解决ღ★◈;协商不成的ღ★◈,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ღ★◈;跨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ღ★◈,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ღ★◈;协商不成的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ღ★◈,报国务院决定ღ★◈。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ღ★◈、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ღ★◈,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ღ★◈、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ღ★◈。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ღ★◈,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ღ★◈,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ღ★◈,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ღ★◈。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ღ★◈、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ღ★◈,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ღ★◈,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ღ★◈。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ღ★◈、第四十条ღ★◈、第四十二条ღ★◈、第四十三条ღ★◈、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ღ★◈,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ღ★◈: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ღ★◈、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ღ★◈,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ღ★◈,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ღ★◈;
(三)买卖ღ★◈、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ღ★◈,买卖ღ★◈、出租采矿权的ღ★◈,对卖方ღ★◈、出租方ღ★◈、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ღ★◈;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ღ★◈,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ღ★◈,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8新利官网ღ★◈,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ღ★◈。地下水资源的勘查ღ★◈,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ღ★◈;地下水资源的开发ღ★◈、利用ღ★◈、保护和管理ღ★◈,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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